如何確認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網絡著作權保護本身就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近來關于著作權的話題也是很多,既然提到了網絡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什么是合理使用?
四川力久知識產權律師:所謂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就是無須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或者許可,無償使用著作權人依法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一種法律度。其中的“無償使用”和“無須經過許可”是這一制度的顯著特征。這一制度是與“法定許可”和“強制許可”相對而言的,主要目的是在保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著作權人的著作權予以一定的限制,從而消除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人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沖突,實現作品的充分傳播,豐富社會文化資源,推動社會繁榮與文化進步。所以,我國的著作權法對這一制度也稱之為“權利的限制”。
針對這一問題的提出,著作權法又有哪些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呢?
《著作權法》*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fā)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fā)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fā)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zhí)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fā)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fā)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chuàng)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fā)行;
(十二)將已經發(fā)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詞條
詞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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