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某搶劫一審刑事判決書
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
刑事判決書
(2019)魯0213刑初67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院。
被告人馬某某,男,漢族,中專文化,系務工人員,戶籍地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qū)。1992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1999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2003年4月25日因盜竊被青島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決定勞動教養(yǎng)一年六個月。因涉嫌犯搶劫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山東省青島市**看守所。
辯護人段貴成 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院以青李滄檢公刑訴[2019]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搶劫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院指派*員麻曉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某及其辯護人段貴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11月5日18時許,被告人馬某某預謀盜竊后,從樓外的施工腳手架爬入青島市李滄區(qū)青峰路28號一單元302戶廚房,從廚房拿菜刀將客廳及臥室房門撬開后,見被害人于某一人在屋內,遂起意搶劫,持菜刀威脅于某交出財物,后于某將現(xiàn)金人民幣1100余元交給馬某某,馬某某逃離現(xiàn)場。
公訴機關當庭提交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發(fā)、破案經過,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及辯解,勘驗、辨認筆錄,視聽資料及戶籍證明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馬某某以脅迫方法入戶搶劫公私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六十三條*(一)項,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馬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且認罪。其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馬某某具有盜竊故意,沒有搶劫故意,不構成搶劫罪;2、被告人馬某某盜竊時被發(fā)現(xiàn),屬于盜竊未遂;3、被告人馬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認罪,應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8年11月5日18時許,被告人馬某某預謀盜竊后,至青島市李滄區(qū)青峰路28號一單元,該從單元樓外的施工腳手架攀爬入該單元302戶廚房,從廚房拿菜刀將客廳及臥室房門撬開后,見被害人于某一人在屋內,遂起意搶劫,持菜刀威脅于某交出財物,后于某將現(xiàn)金人民幣1100余元交給馬某某,馬某某逃離現(xiàn)場。2018年11月30日8時許,馬某某在青島市李滄區(qū)九水農貿市場物業(yè)辦公室被抓獲。
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馬某某的親屬為其退交贓款人民幣1100元,繳納罰金人民幣5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受案登記表,發(fā)破案經過,抓獲經過,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情況說明,青島市勞動教養(yǎng)決定書,戶籍證明,被害人于某的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辨認筆錄及指認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勘驗筆錄,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案發(fā)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等證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在被發(fā)現(xiàn)后當場持刀進行威脅,并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搶劫罪的事實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人馬某某的辯護人所提馬某某不構成搶劫罪,屬盜竊未遂的辯護意見,經查,馬某某雖然入戶時是進行盜竊,但在被于某發(fā)現(xiàn)后當場持刀進行威脅,并劫取于某的財物,其行為應認定為入戶搶劫,故對辯護人的此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馬某某的辯護人所提馬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認罪,應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馬某某屬入戶搶劫應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其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對其可從輕處罰;其積極退交贓款、繳納罰金,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六十三條*(一)項、*八十一條*二款、*六十七條*三款、*五十二條、*六十四條,較高人民*《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馬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罰金已繳納),不得假釋。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8年11月30日止。)
二、被告人馬某某退交的贓款人民幣1100元,發(fā)還給被害人于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刁政文
人民陪審員 王建義
人民陪審員 易小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詞條
詞條說明
未經依法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并作出會議決議,而是由實際控制公司的股東單方召開或虛構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及其會議決議的,即使該股東實際享有公司絕大多數(shù)的股份及相應的表決權,其單方形成的會議決議不具有相應效力。院認為: 經審查,根據(jù)原審*查明的事實,保力公司召開的涉案臨時股東會及董事會均存在召集程序瑕疵、表決方式違法、會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等情形。本案中,保力公司只有天久公司與寶恒公司兩個股東,且天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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