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化妝品行業(yè)一直使用2008年落地的《化妝品標識管理規(guī)定》和《GB5296.3-2008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簽》,以及2010年頒布的《化妝品命名規(guī)定和指南》。
關于名稱標注要求對比
(1) 原《化妝品標識管理規(guī)定》*三章 化妝品標識的標注形式*二十一條 化妝品標識中除注冊商標標識之外,其內容必須使用規(guī)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應當與漢字有對應關系,并符合本規(guī)定*六條規(guī)定的要求。
*六條 化妝品標識應當標注化妝品名稱。
化妝品名稱一般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三部分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標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二)通用名應當準確、科學,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醫(yī)療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產品功能的文字;
(三)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的客觀形態(tài),不得使用抽象名稱;約定俗成的產品名稱,可省略其屬性名。
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對產品名稱有規(guī)定的,應當標注標準規(guī)定的名稱。
新《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九條(產品名稱標注要求)指出化妝品中文名稱不得使用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進行命名,注冊商標、表示防曬指數、色號、系列號,或其他必須使用字母、符號的除外。并且強調:產品中文名稱中的注冊商標使用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的,應當在產品標簽中對其含義予以解釋說明。
并且產品中文名稱應當在銷售包裝展示面顯著位置連續(xù)標注,且至少有一處以引導語形式引出。
(2)原《化妝品標識管理規(guī)定》*二章 化妝品標識的標注內容*六條 化妝品標識應當標注化妝品名稱要求第二、三項指出:
(二)通用名應當準確、科學,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醫(yī)療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產品功能的文字;
(三)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的客觀形態(tài),不得使用抽象名稱;約定俗成的產品名稱,可省略其屬性名。
新《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八條(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要求)化妝品產品名稱一般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三部分組成,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要求:
(一)商標名的使用除符合國家商標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化妝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二)不得以商標名的形式宣稱醫(yī)療效果或產品不具備的功效。以原料名稱或暗示含有某種原料的用語作為商標名,產品配方中含有該種原料的,應在銷售包裝可視面對其使用目的進行說明;產品配方不含有該原料的,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明確標注產品不含該原料,原料名稱僅作商標名使用;
(三)通用名應當準確、客觀,可以是表明產品原料或描述產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使用具體原料名稱或表明原料類別詞匯的,應當與產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該原料在產品中產生的功效作用應當與產品功效宣稱相符。使用動物、植物及礦物等名稱描述產品的香型、顏色或形狀的,配方中可不含此類原料,命名時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動物、植物及礦物等名稱加香型、顏色或形狀的形式,也可在屬性名后加以注明;
(四)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真實的物理性狀或形態(tài);
(五)不同產品的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相同時,其他需要標注的內容應當在屬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顏色或色號、防曬指數、氣味、適用發(fā)質、膚質或特定人群等內容。約定俗成、習慣使用的化妝品名稱可以省略通用名或屬性名;
(六)商標名、通用名或屬性名單獨使用時符合本條上述要求,組合使用時可能使消費者對產品功效產生歧義的,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予以解釋說明。
關于標簽內容要求對比
舊《GB5296.3-2008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簽》*6條必須標注的內容:
6.4.2 成分表應以“成分:”的引導語引出。
6.4.3 成分名稱的標注順序
6.4.3.1 成分表中成分名稱應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如果成分表中同一行標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成分名稱時,在各個成分名稱之間用“、”予以分開。
6.4.3.2 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和等于1%時,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順序排列成分名稱。
6.4.3.3 多色號的化妝品在標注著色劑時,應在成分表的結尾插入“可能含有的著色劑:”作為引導語,然后可以按任意順序排列所有顏色范圍的著色劑。
新《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十二條(化妝品全成分標注要求)化妝品標簽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化妝品全部成分的名稱,并以“成分”作為引導語引出,并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
化妝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過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過0.1%(w/w)的成分應當以“其他微量成分”作為引導語引出另行進行標注,可不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
化妝品成分應當使用化妝品原料標準中文名稱進行標注。以復配或混合原料形式進行配方填報的,應當以其中每個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為判別是否為微量成分的依據。
詞條
詞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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