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合同期滿未開店,*商獲退大部分*費案號:(2021)粵0111民初5374號原告與被告廣州某餐飲管理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簽訂《單店合作服務協(xié)議書》、《項目標識使用協(xié)議書》,約定:原告*被告“x茶”項目,服務期均是自2019年8月23日至2020年8月22日,本合同項下收費由以下幾類構(gòu)成:1、技術(shù)培訓費用,占合同費用總額的30%;2、網(wǎng)絡教學課程,占合同費用總額的15%;3、**資料交付
股東代收款,被判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案號:(2020)粵73民終3163號(2019)粵0111民初25418號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為特許經(jīng)營合同糾紛,一審在認定XX公司和陳XX是否應對被上訴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時,適用《*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不當,但是,根據(jù)本案事實,XX公司為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公司,陳XX為該公司兩個股東之一的股東;涉案合同履行過程中,被上訴人主要與陳XX進
公司違約,被判退部分*費案號:(2020)粵0111民初16809號原告與被告廣州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簽訂《“xxx博士”合作協(xié)議書》,約定:原告*被告“xxx博士”項目,合作服務費59800元,本合同有效期為3年,自2018年3月13日至2021年3月12日;被告承諾自合同款項結(jié)清的即日起半年內(nèi)招生30人次。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合作費59800元。2018年3月31日原告店鋪開業(yè)。202
合同期臨屆滿未開店,*商獲退全部*費案號:(2021)粵0111民初8289號原告與被告廣州某餐飲管理公司于2020年6月7日簽訂《區(qū)域代理及區(qū)域經(jīng)營合同》、《培訓及運營管理服務合同》,約定:原告*被告“xx茶町”餐飲項目,服務期自2020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6日止,*區(qū)域為海南省東方市。合作代理相關(guān)費用:品牌授權(quán)費20000元;**資料費23400元;項目技術(shù)培訓費用23400元;
公司名: 廣東章鼎律師事務所
聯(lián)系人: 古東玲
電 話:
手 機: 18578753741
微 信: 18578753741
地 址: 廣東廣州天河區(qū)天河區(qū)天河北路30號時代廣場西座801
郵 編:
網(wǎng) 址: gudongling.b2b16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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