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總則 1.1為了合理地鑒定違約行為,為了合理地確定違約行為的責任人,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增進人類福祉,根據(jù)國際通行法律原則與國際慣例,世界信用組織[WCO]制定本標準。 1.2本標準得以制定、適用與執(zhí)行的主要法律依據(jù)如下: (1)憲法的自由原則。世界絕大多數(shù)國家的憲法均賦予了人們維護自身正當權利的自由、維護社會正義的自由和發(fā)表言論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了人們維護社會正義的權利,世界絕大多數(shù)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則。 (3)法律的誠信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誠信的義務,世界絕大多數(shù)國家均將誠信原則作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則。 (4)法律的契約自由原則,也稱自由約定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訂立民事契約的自由,世界絕大多數(shù)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契約自由原則。 1.3因適用和執(zhí)行本標準而作出的行為,均應視為世界信用組織[WCO]于美國特拉華州,以鑒證方或監(jiān)督方身份參與訂立并發(fā)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約行為,該行為及該行為引起的相關爭議,均適用美國特拉華州法律及美國聯(lián)邦法律并受之保護,管轄權亦屬于國際道德法院或美國特拉華州法院及美國聯(lián)邦法院。如當事人對適用法律及/或管轄權法院另有約定或另有聲明,其約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組織[WCO]。 1.4違約行為及責任歸屬的鑒定,適用本標準。 1.5違約行為及責任歸屬的鑒定,遵循客觀、公正、合理、合法、過錯的原則。 1.6為防范道德風險,鑒定申請人應提供信用身份證或者有效的身份證明并建立信用檔案。 1.7違約行為的責任包括法律責任和信用責任。 本標準所稱高層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會成員及董事會秘書、監(jiān)事會成員及監(jiān)事會秘書、經(jīng)理、副經(jīng)理等相應級別的工作人員。 本標準所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名義不是法定代表人或決策系統(tǒng)較高**人,但因各種原因而實際支配單位行為的人員。 本標準所稱ICE8000信用機構,也稱ICE8000國際信用機構或世界信用組織【W(wǎng)CO】會員信用機構,是指知識結構、工作能力、職業(yè)道德三方面符合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的要求,獲得世界信用組織【W(wǎng)CO】的認證,在信用評價等信用執(zhí)業(yè)工作中有權利和義務遵守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標準、以防范自身濫用信用評價等權利或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的各類信用公司等信用從業(yè)單位。ICE8000信用機構是世界信用組織【W(wǎng)CO】的會員單位,不是世界信用組織【W(wǎng)CO】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代理機構、下屬機構。根據(jù)ICE8000信用機構的業(yè)務范圍,ICE8000信用機構又可稱為ICE8000征信機構、ICE8000立信機構、ICE8000培訓機構、ICE8000管理咨詢機構。 本標準所稱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為其違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制裁,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該責任因當事人及/或國家部門的有效控訴得以承擔,屬于法律懲誡。 本標準所稱信用責任,是指行為人為其違約行為所應承擔的名譽損失、機遇損失與心理代價,該責任因信用信息的真實傳播而得以承擔,屬于社會懲誡。 1.8依據(jù)本標準出具的鑒定意見,僅為在假定證據(jù)資料真實且正確的前提下作出的原則性鑒定意見。對一項違約行為是否真實及責任歸屬的實質性鑒定意見,按《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信用爭議仲裁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信用爭議審理標準》進行裁決。 對于違約行為及責任歸屬的原則鑒定意見,應注明“涉嫌”字樣。 無論是原則性鑒定意見還是實質性鑒定意見,均屬于根據(jù)假定的事實或真實的事實發(fā)表的觀點,僅供各有關方參考。并且,鑒定意見不能替代相關方自身的獨立思考與獨立判斷,相關方應全面地、理性地閱讀鑒定意見,自行決定其參考價值,并獨立承擔因斷章取義等誤讀的后果。 1.9適用本標準的各方,在適用本標準的過程中,均應遵守誠信原則、道德底線、社會責任底線,行使和承擔本標準約定的權利與義務。 1.10適用本標準的各方,均視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諾遵守本標準的全部條款。但是,適用本標準的任一當事人,如果發(fā)現(xiàn)本標準任一條款存在不公正之情況,有權在公開說明相關情況及理由和書面通知世界信用組織[WCO]的前提下,公開聲明不受該條款的約束。 *二章 疑似違約行為或違約行為的標準 2.1有關方向信用機構作出書面的違約指控,信用機構通知受指控方后,受指控方未進行書面異議的,上述指控的違約事實,可鑒定為疑似違約行為。 2.2有關方向信用機構作出書面的違約指控,信用機構通知受指控方后,受指控方承認違約事實或者雖然提出異議但是指控方的證據(jù)仍能證明違約事實存在的,上述指控的違約事實,可鑒定為違約行為。 2.3違約行為如果符合失信行為標準的,則可鑒定為失信行為,詳見《ICE8000失信行為及責任歸屬鑒定標準》。 *三章 違約行為的責任歸屬 3.1單位從事違約行為的,其法律責任由單位及/或相關人員依法承擔;其信用責任由單位、單位高層人員和對該違約行為有過錯的工作人員承擔。對違約行為有過錯的工作人員,不得以職務行為為理由否定自身應承擔的信用責任。 3.2自然人從事違約行為的,其法律責任由其本人及/或相關人員依法承擔;其信用責任由其本人及相關對該違約行為有過錯的人員承擔。 未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依法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不承擔信用責任,如果違約行為是在他人的教唆下從事的,由教唆者承擔信用責任。**過十周歲但未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或其他依法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對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行為承擔信用責任。 3.3在某一地區(qū)發(fā)生的違約行為,如果能夠確定具體行為人,則按本標準有關條款直接將失信責任歸屬到具體行為人;如果無法確定具體行為人的,法律責任無人承擔,信用責任由該地區(qū)(除公開反對該違約行為的)全體人員承擔,歸屬順序如下: (1)地區(qū)為**信用責任人; (2)地區(qū)決策系統(tǒng)(如議會)及其成員(如:議員)為*二信用責任人; (3)地區(qū)行政系統(tǒng)及其高層人員為*三信用責任人; (4)地區(qū)**系統(tǒng)及其成員為*四信用責任人; (5)其職責與該違約行為相關的地區(qū)行政部門及其高層人員為*五信用責任人; (6)積極支持該違約行為的普通民眾(是指**項之外的人士,下同)為*六信用責任人; (7)未公開反對該違約行為的普通民眾為*七信用責任人。 3.4一個單位從事違約行為的,信用責任的歸屬順序為: (1)單位為**信用責任人; (2)單位決策系統(tǒng)較高**人(董事長等相應職務人員)、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為*二信用責任人; (3)單位執(zhí)行系統(tǒng)較高**人(總經(jīng)理等相應職務人員)為*三信用責任人; (4)單位決策系統(tǒng)成員(董事、理事等相應職務人員)與監(jiān)督系統(tǒng)成員(監(jiān)事等相應職務人員)為*四信用責任人; (5)單位其他(注:其他是指上述三項的以外的)高層人員為*五信用責任人; (6)單位故意參與違約行為的中層管理人員或普通員工為*六信用責任人; (7)單位過失參與或被迫參與違約行為的中層管理人員或普通員工為*七信用責任人。 對于參與違約行為的中層管理人員或普通員工,如果沒有證據(jù)證明其為*六信用責任人的,應歸屬為*七信用責任人。 未發(fā)現(xiàn)或未查明第二、三、四、五、六、七順序信用責任人的,應注明未發(fā)現(xiàn)該順序責任人或“待查”字樣。 3.5一個自然人從事違約行為的,本人為信用責任人。 3.6多個自然人合伙從事違約行為的,信用責任的歸屬順序為: (1)違約行為的較高**者或較高組織者為**信用責任人; (2)違約行為的較高策劃者為*二信用責任人; (3)對違約行為的**、組織或策劃起重要作用者為*三信用責任人; (4)故意參與違約行為的相關人員為*四信用責任人; (5)過失參與或被迫參與違約行為的相關人員為*五信用責任人。 較高**者、組織者和較高策劃者同時是一個人的,**信用責任人和*二信用責任人均為該個人。 未發(fā)現(xiàn)第二、第三、第四、*五信用責任人的,應注明未發(fā)現(xiàn)該順序責任人或“待查”字樣。 3.7多個單位共同從事違約行為的,在參照*3.6條確定單位信用責任歸屬順序后,再按單位分別進行信用責任的歸屬。 單位和單位員工以外的自然人共同從事違約行為的,在參照*3.6條確定各參與方信用責任歸屬順序后,再按單位和自然人分別進行信用責任的歸屬。 3.8違約行為責任人\單位\地區(qū)\個人\組織,屬于臨時警誡性信用身份,在其改正或修復違約行為后,該信用身份自動取消。 *四章 原則性鑒定程序 4.1違約行為及責任歸屬的原則性鑒定程序如下: (1)申請。有關當事人向ICE8000信用機構提出申請,承諾遵守本標準,并承諾遵守誠信原則、道德底線、社會責任底線提交相關證據(jù)資料,同時,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條款的聲明。 (2)形式審查與送達。ICE8000信用機構對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查,認為申請資料完備的,向被鑒定人送達《違約行為及責任歸屬原則性鑒定意見告知書》,給予其7個工作日的異議期。認為申請資料不完備的,退回鑒定申請并說明理由。 (3)異議。被鑒定人明確表示無異議的,為無異議。被鑒定人無正當事由,逾期未行使異議權的,視同無異議。被鑒定人及時向ICE8000信用機構提出逾期事由的,ICE8000信用機構可根據(jù)實際情況,適當延長異議權期限。被鑒定人行使異議權時,應按對等原則承諾遵守本標準、承諾遵守誠信原則、道德底線、社會責任底線行使異議權、書面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條款的聲明。被鑒定人行使異議權時,拒絕書面作出上述承諾和聲明的,異議無效。 (4)出具原則性鑒定結果。被鑒定人未有效行使異議權的,ICE8000信用機構向申請人出具《違約行為及責任歸屬原則性鑒定意見書》。否則,向申請人出具《違約行為及責任歸屬原則性鑒定程序終結通知書》,申請人或有關方認為被鑒定人違反誠信原則行使異議權的,可追究其失信責任。 4.2ICE8000信用機構在執(zhí)業(yè)過程中,可以在執(zhí)業(yè)文書中對發(fā)現(xiàn)的違約行為及其責任歸屬,發(fā)表原則性鑒定意見,但應向當事人送達相關執(zhí)業(yè)文書,并按相關執(zhí)業(yè)標準告知當事人異議期限和異議方法。 人們在運用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標準發(fā)布信用評價信息時,可以在有關文書中對相關的違約行為及責任歸屬發(fā)表原則性鑒定意見,但應按相關標準告知當事人異議期限和異議方法。 *五章 違約責任及追究方法 5.1當事人違反本標準約定的,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1)相應的法律責任,即:相關適用法律規(guī)定的法律懲誡。 (2)相應的信用責任,即:承擔被內部投訴、公開投訴、信用預警、內部曝光、公開曝光、聯(lián)合曝光等信用懲誡。 (3)相應的行業(yè)自律責任,即:公告批評、罰款、取消信用身份證、禁業(yè)等自律性懲誡。 (4)如果違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則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違約行為構成惡意失信行為,還應按國際慣例和通行法律原則向受侵害人進行懲誡性賠償。 5.2本標準違約責任的承擔,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動追究,違約方才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受侵害方有權決定是否啟動相應的違約責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權諒解違約方或與違約方達成協(xié)議。 5.3對于參與、執(zhí)行、協(xié)助當事人違約行為的員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權追究其相應責任,除非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5.4違約責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內部投訴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公開投訴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信用預警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內部曝光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公開曝光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聯(lián)合曝光標準》,進行信用投訴和信用懲誡; (2)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信用爭議仲裁標準》,申請國際信用爭議仲裁**仲裁,*另行提交書面的仲裁協(xié)議; (3)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信用爭議審理標準》,申請國際道德法院審理; (4)違約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身份,當事人還有權按照《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監(jiān)督標準》進行投訴; (5)按照美國特拉華州法律或美國聯(lián)邦法律,向美國特拉華州法院或美國聯(lián)邦法院提起訴訟。 5.5世界信用組織[WCO]應對自己的過錯承擔經(jīng)濟賠償責任,經(jīng)濟賠償?shù)闹С隽腥氲绞澜缧庞媒M織[WCO]下一年度的財務計劃,經(jīng)濟賠償較大的,分年度進行賠償。 世界信用組織[WCO]承擔經(jīng)濟賠償后,有權向有重大過失或主觀故意的失信行為責任單位或個人追償損失。
詞條
詞條說明
**章 總則 1.1為了合理地鑒定侵權行為,為了合理地確定侵權行為的責任人,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增進人類福祉,根據(jù)國際通行法律原則與國際慣例,世界信用組織[WCO]制定本標準。 1.2本標準得以制定、適用與執(zhí)行的主要法律依據(jù)如下: (1)憲法的自由原則。世界絕大多數(shù)國家的憲法均賦予了人們維護自身正當權利的自由、維護社會正義的自由和發(fā)表言論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了
**章 總則 1.1為了宣傳誠信理念、普及信用知識、提高信用知識的科研水平,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增進人類福祉,世界信用組織[WCO]制定本標準。 1.2本標準得以制定、適用與執(zhí)行的主要法律依據(jù)如下: (1)憲法的自由原則。世界絕大多數(shù)國家的憲法均賦予了人們維護自身正當權利的自由、維護社會正義的自由和發(fā)表言論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了人們維護社會正義的權利,世界絕大
**章 總則 1.1為了彌補各國法律關于**人士保護制度的不足,為了解決跨國的**人士保護問題,為了增強人們遵守誠信這一基本商業(yè)道德的自覺性,為了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增進人類福祉,世界信用組織[WCO]制定本標準。 1.2本標準得以制定、適用與執(zhí)行的主要法律依據(jù)如下: (1)憲法的自由原則。世界絕大多數(shù)國家的憲法均賦予了人們維護自身正當權利的自由、維護社會正義的自由和發(fā)表言論的自由。 (2
**章 總則 1.1為了合理地鑒定失信行為,為了合理地確定失信行為的責任人,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增進人類福祉,根據(jù)國際通行法律原則與國際慣例,世界信用組織[WCO]制定本標準。 1.2本標準得以制定、適用與執(zhí)行的主要法律依據(jù)如下: (1)憲法的自由原則。世界絕大多數(shù)國家的憲法均賦予了人們維護自身正當權利的自由、維護社會正義的自由和發(fā)表言論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了